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泾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小三申请执行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287号申请执行人:陈小三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小三与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元月16日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小三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金泰精密机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4年年底停产至今;该公司土地、房产等主要财产已抵押贷款,执行期限内未能查找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收入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璐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