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诉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不服房地产管理房屋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兴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兴平市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白选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县门街。法定代表人苏晓梅,该市市长。被告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照丰,该处主任。第三人李波,男,汉族。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诉兴平市人民政府,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不服房地产管理房屋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给被告兴平市人民政府和被告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于2015年自行撤销了其颁发的“兴房预东城字第Y5591号房屋预告登记证,现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平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承担。审判长 袁彩梅审判员 南 云审判员 金崇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建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