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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4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大海与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海,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35-4号申请执行人王大海,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7日。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董事长。本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支行5100174747005250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捌万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84752.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