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进彪与兰鑫公司、俞国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彪,青铜峡市兰鑫工贸有限公司,俞国军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张进彪,男,1961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青铜峡市兰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沈玉兰,该公司经理。被告:俞国军,男,1970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受理原告张进彪与被告青铜峡市兰鑫工贸有限公司、俞国军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进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丽娟审 判 员 魏新元人民陪审员 马学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