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嗣高与被上诉人熊根水、刘腊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嗣高,男,1951年11月16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根水,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委托代理人:万焕作,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腊保,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上诉人李嗣高因与被上诉人熊根水、刘腊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嗣高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嗣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嗣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3.5元,由上诉人李嗣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