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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一终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嗣高与被上诉人熊根水、刘腊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嗣高,男,1951年11月16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根水,男,1983年7月5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委托代理人:万焕作,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腊保,男,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上诉人李嗣高因与被上诉人熊根水、刘腊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嗣高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嗣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嗣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47元减半收取2723.5元,由上诉人李嗣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