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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来全、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0536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来全,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365’数字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周飞。被执行人张来全,男,1972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瑞林,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中段118号。法定代表人孙瑞林。本院受理的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来全、孙瑞林、陕西瑞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经字第8960号公证书及(2015)西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53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