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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新疆众禹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旺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欧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众禹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旺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欧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810号原告:新疆众禹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五家渠外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2239586-8。法定代表人:王志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源,系该公司法制办主任。被告:新疆旺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准东商场三楼。法定代表人:杨金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欧小平,男,汉族,1973年3月19日出生,住阜康市准东油田第三居民区,身份证号码:6523021973031938XX。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众禹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旺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欧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众禹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众禹防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