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汪晓毅与刘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毅,刘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095号原告:汪晓毅,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芈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达,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家宽,萧县刘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晓毅与被告刘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晓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汪晓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晓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郜志鹏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