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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强制医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任某甲强制医疗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5)南刑强制医疗第00002号申请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任某甲,男,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现被阜南县公安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定代理人任某乙,农民。系被申请人任某甲父亲。诉讼代理人徐付忠,安徽省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诉讼代理人郭跃梅,安徽省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申请医申(2015)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任某甲强制医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会见了被申请人任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效杰出庭支持申请,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任某乙及经本院通知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徐付忠、郭跃梅作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称,任某甲系××病患者,自患病至案发××状态一直不稳定,并先后多次入院治疗。2015年4月14日任某甲从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回家,次日病发,并持菜刀将其爷爷任某丙砍死。经鉴定,任某甲在作案时患有××病,在被害妄想的支配下砍死其爷爷任某丙,对于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综上所述,任某甲在患病之后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就上述事实,申请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申请人任某甲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认为被申请人任某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本院依法决定。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任某乙对申请机关关于任某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经鉴定为××病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予强制医疗的申请无异议。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申请人任某甲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对申请机关申请对任某甲强制医疗的事实、证据等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14时许,被申请人任某甲在其爷爷任某丙家中,持菜刀砍任某丙的头面部、肩部,致任某丙因头部砍伤造成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4月16日,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对任某丙被杀案立案侦查。2015年4月20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甲在作案时患有××病,在被害妄想的支配下砍死其爷爷任某丙,对于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阜南县公安局据此于2015年5月6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任某甲故意伤人一案撤销案件。同时查明,任某甲患有××病,先后多次入院治疗。自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14日,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2月17日,任某甲持斧头砍伤其父亲任某乙。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公刑法尸检[2015]第10号,证明2015年4月15日,阜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人员对死者任某丙尸体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是任某丙的死因为头部砍伤致颅脑损伤死亡。2、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1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任某甲作案时患××病,在被害妄想的支配下砍死其爷爷任某丙,对于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4月15日16时42分,阜南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并提取血迹11处。现场图显示案发现场的具体方位,现场照片显示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4、住院病历,证明2015年2月20日至2015年4月14日,任某甲因患××病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户籍证明,证明任某甲出生于1993年3月1日,住安徽省阜南县;任某丙出生于1944年5月15日,住安徽省阜南县。6、辨认笔录,证明程某、李某乙分别辨认出将任某丙砍死的被申请人任某甲。7、阜南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南公(刑)立字[2015]457号、阜南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南公(刑)撤案字[2015]1号(卷一3、4页),证明2015年4月16日,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对任某丙被杀案立案侦查。因犯罪嫌疑人任某甲是××病人,阜南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6日决定撤销案件。8、九年制学校及该校教师报告、邻居任某丁、马某甲等人申请、法定代理人任某乙申请,证明被申请人任某甲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要求对其强制医疗。9、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他看见任某丙被害,头上都是伤,血肉模糊,当时已经断气。10、证人任某乙证言,证明他是任某甲的父亲,2015年4月15日14时许,他在江苏镇江接到任某甲的电话说任某甲将其爷爷砍死。他拨打任某甲的电话,任某甲说自己在家里把爷爷砍死了,是政府让自己砍的,爷爷扰乱社会,其自己也自杀,把自己的筋脉砍断了。任某甲患有××抑郁分裂症已经三四年了,先后在镇江市、阜阳市的××院住院治疗。2015年2月17日任某甲砍他四斧头,把他砍倒在地。2015年农历正月初二,任某甲又到街上买刀。次日他就强制把任某甲送到阜阳三院治疗。11、证人程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任某乙打电话说任某甲把任某丙砍坏了,她看见任某丙侧着身子躺在大门东旁的地上,地上都是血,头顶上的骨头已经碎了,脑子都流出来,脸上也有伤口,当时已经没气了。当时任某甲被锁在任某丙三儿子的家里,她从门缝中看到任某甲右手拿着菜刀往左手手腕上割,任某甲的鞋子上都是血。12、证人王某甲(任某丙之妻)证言,证明去年腊月二十九,任某甲把任某乙砍伤后,当天就把任某甲送到阜阳××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4月15日下午,她接到电话说任某甲在砍其爷爷,她找了两个人去自己家核实后,自己没敢回家。13、证人任某甲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1时许,他接到任某甲的电话说其把爷爷杀了,还说爷爷祸害社会,自己也要自杀。任某甲挂了电话后,他给父亲和奶奶打电话,告诉他们任某甲把爷爷杀了。任某甲患有××病已经四五年了,最近三年任某甲的病情加重,在江苏镇江住过两次院,在阜阳住过两次院。14、证人任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14时许,他在长春接到电话说任某甲把他父亲砍死了。任某甲在两年前发现有××病,在镇江、阜阳都治疗过。今年过年的时候,任某甲用斧头把自己的父亲砍伤并说自己砍父亲是国家安排的,父亲是坏人,其要为民除害。15、秦某某证言,证明去年腊月二十九,她家北边姓任的一户人家的××病人把其爸爸的头砍伤了。2015年4月15日两点许,她通过窗户看见该户人家门口有一个人头朝东躺在地上,头上都是血。××病人把其爷爷砍死了。16、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他看到曹集镇保庄圩南北路一家大门东侧地上躺着一个人,上面盖着被子,像是死了,旁边地上都是血,头部掉了一块头盖骨。这家的大门用电线绳拴着。民警把大门踹开,从西屋里把一个男的拉到院子里并将其按倒在地,这个男的左手腕在滴血,手腕处有割伤,之后就被抬走送医院治疗。他听死者的妻子说是其患有××病的孙子把爷爷砍死了。17、证人任某丙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14时许,他在河南固始接到二哥任某乙的电话说任某甲把他父亲任某丙砍死了。他到家时看见父亲被东西盖着在门口躺着,民警把他的侄子拉走送医院。任某甲患有××、××分裂、抑郁症,已经发现五六年,后来医生诊断任某甲患有××抑郁分裂症并在镇江治疗过。过年时任某甲病发向其父亲的头部砍了四斧头,差点被砍死。大年初三任某甲又上街买刀,他们认为不安全就强制将任某甲送到阜阳三院。2015年4月14日,他才把任某甲接回来,送到他父亲任某丙家里。18、证人付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两点许,他听说任某丙被他孙子砍倒了。他到现场看见大门东侧躺着一个人,身上用被子盖着,地上都是血,头上掉了三块头盖骨,院子的大门关着,门鼻子用电线拴着。他从门缝看到院子里站着一个年轻人左手腕在流血,地上有一把刀,然后这个人拿起刀进到堂屋把门关上了。他听任某丙妻子说其孙子有××病,去年过年时还把其大儿子砍伤了。19、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2时许,任某乙给她打电话说任某甲把其爷爷砍死了,她到现场看见任某丙躺在离任明银家大门两米远的路上,头朝东脸朝上侧着身子躺着,脸上和头上都是血,已经看不清伤口在哪了。程某摸摸任某丙的身子说任某丙已经没气。她听说任某甲患有抑郁症。20、证人任某丁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2时许,王某甲说其孙子把爷爷砍坏了。他到任某丙家时,看到他大哥任某丙倒在血泊中,头朝东,侧身躺在家门东侧,任某丙的头部都是血,有刀口,已经不行了。他通过门缝看到任某甲在院子里走来走去,手在滴血,胳膊上有血,院子里也有血。任某甲在今年春节时因××用斧头将其父亲头部砍伤。21、证人吉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3时许,任某丙说其爸爸被任某甲砍伤,已经不行了。她听说任某甲年前把其父亲砍伤。2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2点许,他家后面一户姓任人家有人被砍死,他看到门东边的位置躺着一个人,头朝东,脸朝北,一动不动,应该不行了。他听到这家的老太太说其孙子把其老伴砍死了。年前腊月二十九时,这个砍人的男子还把其父亲砍伤了。23、被申请人任某甲供述,证明他有××病,先后在江苏省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和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过,案发前几天刚从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回家。2015年4月15日中午,他在爷爷奶奶家吃饭时,爷爷奶奶对他问七问八,让他神经错乱了,他爷爷还抽他筋、改他手纹,爷爷很坏。饭后奶奶送小妹去上学时,爷爷在堂屋床上面向里面睡觉,他就到厨房拿把菜刀向着其露在外面的头砍,然后他爷爷就起来和他抢菜刀,没有将菜刀抢走。然后他爷爷向院子大门口跑去,他追到大门口用菜刀一直向其头上砍有十几刀,他爷爷就倒下去了。他想自杀就用菜刀砍左手腕处,在院子门外砍手流血少,就进院子里把门锁上砍自己的手,砍了几刀,没砍死,就被救了,菜刀被他扔在院子里。他当时就想砍死他爷爷,他爷爷很坏,一辈子算计人,欺负自己家里人,还在网上收集信息,去外面传播,唯恐天下不乱。他只有把其杀了,再同归于尽。他年初二把他父亲任某乙砍了四斧头,斧头是他在曹集街上买的。以上各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任某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是××病人,但其现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以强制医疗。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被申请人任某甲强制医疗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任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关于应对任某甲强制医疗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某甲强制医疗。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玉福代理审判员  高 曼人民陪审员  刘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远志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精神病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