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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章耀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