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付敏、付灵英与罗永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敏,付灵英,罗永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付敏,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5日,农民,住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付灵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8月5日,农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罗永美,男,生于1975年10月6日,汉族,农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付敏、付灵英申请执行罗永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22897.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