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民初字第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郑智峰与危洪钦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557号原告郑智峰,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危洪钦,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智峰与被告危洪钦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危洪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智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郑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屠聪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建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