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张立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鑫,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萝北县。2015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临时羁押,2015年5月13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2015年6月5日被同江市人民检查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同江市公安机关执行。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鑫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2时许,被告人张立鑫在同江市远东洗浴休息大厅内休息时,将任某1放在沙发扶手上的一部三星2013手机盗走。经同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3422元。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将手机主动返还给任某1。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张立鑫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手机照片。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表。证人孙某1、孙某2、滕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1陈述。被告人张立鑫的供述和辩解。同江市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同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试听资料监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前主动将涉案手机退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是初犯,自愿认罪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张井坤人民陪审员 张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