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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中法执二字第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惠明与郑利和仲裁普通执行执行拍卖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惠明,郑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执二字第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惠明,女,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吴本雄,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利和,男,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关于陈惠明申请执行郑利和仲裁一案,汕头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汕仲案字第102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郑利和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付还陈惠明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该借款逾期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计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并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82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惠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该院于同日作出(2014)汕金法立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实施查封了郑利和所有的位于汕头市东厦南路一横巷1号604号房全套的房产(以32万元为限)。2014年10月20日,汕头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陈惠明提起的与郑利和民间借贷纠纷的仲裁申请。现上述房产仍被查封,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因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被查封,后申请人依法申请仲裁,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诉前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利和所有的位于汕头市东厦南路一横巷1号604号房全套的房产【权证号262488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家彬审判员  杜祝宽审判员  李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国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