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段海霞诉被告赵建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段某某,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东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位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