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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程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825号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9号附7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530-9。法定代表人何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卿,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程兵,男,1973年6月10号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