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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屈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屈某甲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草率结婚,婚后生女孩张某乙,现随我生活。婚后被告与我经常打架生气,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婚生女儿随我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张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女孩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1年10被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本案审理中,经与原告做调解工作,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结婚登记证,载双方于××××年××月××日登记;提交证人屈某乙、田某证言,证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提交范家庄乡青山村委会证明,载被告于2011年10月底下落不明。曲阳县公安局范家庄派出所户籍证明载,张某甲,曲阳县范家庄乡青山村人,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被告下落不明已近四年,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承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屈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屈某甲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纪维审判员  庞增纲审判员  程洪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