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翠翠与赵国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5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段成刚,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