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与朱日清、柯晓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马诉保字第22号原告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伟达。委托代理人蔡安国,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日清。被告柯晓云。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与朱日清、柯晓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告朱日清、柯晓云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高楼镇石龙村丰裕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19**)予以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原告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朱日清、柯晓云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高楼镇石龙村丰裕路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19**)予以查封,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