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4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农信社与孙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发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4083号原告四川省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垭分社主任。被告孙发良。上列原告与被告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