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小千与张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千,张径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刘小千,男,1989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告:张径龙,男,198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千诉被告张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千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刘小千负担。审判员 黄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