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小千与张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千,张径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刘小千,男,1989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被告:张径龙,男,198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千诉被告张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千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刘小千负担。审判员  黄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附本案适用的法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