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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某某热镀锌有限公司与孙宝军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某某热镀锌有限公司,孙宝军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63号原告: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某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75619—7。地址:景县龙华镇大桥街。法定代表人:孙连元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宝军某某,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宝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于原告某县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宝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要求对被告孙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洁热镀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宝军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5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