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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召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8日。委托代理人冯德立,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成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王桂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昌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