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625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8日。委托代理人冯德立,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5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丰成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王桂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昌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