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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学莲与张尚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莲,张尚全,苗堂龙,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郭学莲,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东营市。委托代理人蔡爱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尚全,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苗堂龙,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法定代表人刘振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莲与被告张尚全、苗堂龙、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莲于2015年8月17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学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学莲负担。审判员  李裕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