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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汝南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余雷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汝南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群力,该公司员工。被告余雷,男。原告汝南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群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雷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汝南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挂靠合同,约定:被告自筹款购买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运营,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归被告所有,入户车辆为豫Q413**号“东风”牌营运货车,被告必须按时审验车辆、审营运证、定期办理二级维护,并每年向原告交纳管理费等合计3000元,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只交纳了部分费用后至今未再缴纳,也不参加审车验证,构成违约。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余雷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融资挂靠合同,约定:被告自筹款购买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运营,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归被告所有,入户车辆为豫Q413**号“东风”牌营运货车,被告必须按时审验车辆、审营运证、定期办理二级维护,被告每年向原告交纳各项费用合计3000元,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2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履行了合同义务。自2014年10月起,被告既不参加审车验证,也不向原告交纳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车辆融资挂靠合同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为被告办理了车辆挂靠手续,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车辆归被告所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4月2日签订的车辆融资挂靠合同。二、挂靠车辆(豫Q413**号)归被告余雷所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