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东营市宏远纺织有限公司与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宏远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宏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方,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友义,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宏远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垦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向申���执行人东营市宏远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3879.5元、违约金982.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宏远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江绵亿纺织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江苏银行的账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垦��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褚 涛审判员 崔永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守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