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一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春星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应祥、马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一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星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五区十一栋107室。法定代表人曹雁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三成,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赛旺,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应祥,系阿克塞县山丹永强石棉矿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张卫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强。委托代理人秦越远,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星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润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应祥、马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星润公司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星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三成、余赛旺,被上诉人薛应祥的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上诉人马强的委托代理人秦越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长春星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经华代理审判员 陆 路代理审判员 芦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