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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与叶素菲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叶素菲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872号原告: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代表人:黄宝鹤。被告:叶素菲。委托代理人:胡根寿、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叶素菲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25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3112.5元,由原告台州恩都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阮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