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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抗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卫红与东阳市海洋稀土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卫红,东阳市海洋稀土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抗字第2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杨卫红。原审被告:东阳市海洋稀土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为良。原审原告杨卫红与原审被告东阳市海洋稀土材料回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横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5]33070000077号民事抗诉书,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横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依据的证据虚假,本案系虚假诉讼,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民事调解书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亮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