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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忠与李田沐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李田沐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91号原告:郑忠,男。委托代理人:孟玉龙,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田沐春,男。委托代理人:胡建伟,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与被告李田沐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以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忠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款3670元,由原告郑忠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