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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明诉被告燕宽云、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明,燕宽云,李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李世明。被告燕宽云。被告李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明诉被告燕宽云、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原告李世明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燕宽云、李俊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明撤回对被告燕宽云、李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世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