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明诉被告燕宽云、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明,燕宽云,李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李世明。被告燕宽云。被告李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明诉被告燕宽云、李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原告李世明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燕宽云、李俊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明撤回对被告燕宽云、李俊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世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