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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云川与被执行人玉章枫、岩三、玉香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川,玉章枫,岩三,玉香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保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金云川,云南省景洪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波,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玉章枫,云南省景洪市人,个体户,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岩三,男,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玉香应,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金云川与被执行人玉章枫、岩三、玉香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云川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玉章枫、岩三、玉香应在景洪市嘎洒镇曼达村委会曼达二组享有的债权105000元(土地补偿款)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申请人金云川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保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岩 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文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