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飞与唐山市丰润区永旺钢铁有限公司、陈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飞,唐山市丰润区永旺钢铁有限公司,陈文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42号原告:郭飞。委托代理人:贺现理,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旺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东马庄村东。法定代表人:于清环,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文静,农民。委托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飞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旺钢铁有限公司、陈文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飞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20元,减半收取13360元,由原告郭飞负担。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