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晖与舜坦(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晖,舜坦(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304号原告张晖,女,197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舜坦(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晖诉被告舜坦(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难以查清,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褚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