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兰茜与杨展文、王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黄兰茜,女,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杨展文,男,住柳州市。被执行人王荔,女,住柳州市。关于黄兰茜申请执行杨展文、王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展文、王荔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展文、王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展文、王荔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兰茜在柳州市驾鹤路有房屋一套。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荔所有的位于柳州市驾鹤路房屋。二、被执行人王荔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荔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荔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