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曹某某,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