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829号原告:曹某某,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雪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