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铁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顾玉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旭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玉琴,张旭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顾玉琴。委托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钮玲,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旭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委托代理人徐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玉琴诉被告张旭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000元、评估费360元;二、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张雯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玉琴的委托代理人周喜清、被告张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5月27日18时许,在本市南北高架徐家汇东口处,被告张旭明驾驶的牌号为沪F7XX**车辆因变道与原告顾玉琴驾驶的牌号为沪B2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双方经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确定,张旭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顾玉琴无责任。原告因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委托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进行车损评估,该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评定:直接物质损失为7,000元。原告照此金额进行了车辆维修,并支付评估费360元。另查明,牌号为沪F7XX**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保险额为50万元、含有不计免赔条款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其中,商业险附有指定驾驶员条款,即非指定驾驶员发生保险事故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被告张旭明非合同指定的驾驶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顾玉琴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顾玉琴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500元;三、被告张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玉琴车辆维修费500元、评估费360元,合计人民币8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旭明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侵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