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王万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王万朝,王敬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460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郭佰国,行长。被告:王万朝,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敬高,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被告王万朝、王敬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威审 判 员 楚晓宏人民陪审员 朱改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