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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二(商)初字第454号原告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顾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达新。委托代理人周维能,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生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负责人高红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