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兴其与武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其,武万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陈兴其,男,生于1954年10月21日,汉族,安县人,农民,住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德清,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万才,男,生于1964年2月27日,汉族,安县人,农民,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其诉被告武万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其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兴其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760.00元,由原告陈兴其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