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滔滔与杨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滔滔,杨美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00245号原告:叶滔滔。被告:杨美昌。原告叶滔滔与被告杨美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杨美昌返还借款3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执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曾系同事关系。被告曾两次向原告借款,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叶滔滔3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落款时间为2015年3月1日。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杨美昌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美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叶滔滔借款本金30000元,并赔偿前款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美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张玲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