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忠祥诉富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祥,富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121号原告:李忠祥,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平(李忠祥的妻子),1967年5月7日生,满族,农民。被告:富裕,女,1982年1月1日生,满族,工人。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富裕的母亲),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告李忠祥与被告富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立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祥的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富裕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忠祥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富裕在我处欠猪饲料款96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望给予支持。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饲料款96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富裕辩称:欠钱的事实存在。但为什么不还钱,是因为这笔饲料款是富裕的前夫周明欠的,他俩离婚的判决书上已经判决此款由周明偿还,所以此款被告不同意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富裕给原告李忠祥出具欠猪饲料9600元的欠据一张,未约定付款日期。被告富裕与周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29日经本院判决离婚。被告认为此笔债务法院已判决由周明偿还,不应由被告偿还,原告坚持由被告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张和被告提供的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三终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饲料款系被告富裕和周明离婚前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此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96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富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忠祥饲料款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洪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