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田一×与田二×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一×,田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161号原告田一×,女。法定代理人刘××,女。委托代理人高晓禹,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二×,女(其他情况不详)。田一×与田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为田二×,经核实,原告所诉被告田二×并非被继承人田建华之女,故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继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