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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单某,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