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单某,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豆春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