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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安民初字第0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诸葛兴林与薛瑞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兴林,薛瑞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安民初字第0528-1号原告:诸葛兴林,居民。委托代理人:陶国鸿,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瑞东,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158号。原告诸葛兴林诉被告薛瑞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诸葛兴林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葛兴林负担。审  判  长  杨 彬代理 审 判员  何 娟人民 陪 审员  吴瑞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