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委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汝英,刘向阳、关卫东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阳,张汝英,关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委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刘向阳,男,汉族,住天水市北道区渭南乡东村139号,证件号码620503196711115314。申请执行人张汝英,女,汉族,住天水市北道区渭南乡东村139号,证件号码620503196803105340。被执行人关卫东,男,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沣东办南关村二组91号。本院在执行张汝英,刘向阳、关卫东附带民事一案,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作出的(2012)未刑初字第000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关卫东支付张汝英,刘向阳4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委字第000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沙连荣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