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中民终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文平管辖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685号上诉人李文平,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临县八堡乡李家洼村人。上诉人李文平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5)原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李文平称,上诉人的起诉主要涉及拖欠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数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以上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其中拖欠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数额属于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属于其他社会保险费。上诉人在向法院起诉前,依法向原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原平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故请求撤销(2015)原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支付伤残津贴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2015)原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上诉人李文平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原平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