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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田邦文与陈发贵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邦文,陈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33-5号申请执行人田邦文,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发贵,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发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发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发贵在中国工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延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