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53年6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6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在审理期间和好,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后,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许苏红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文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