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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沈锋与顾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锋,顾林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沈锋,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林荣,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沈锋诉被告顾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滢独任审判。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锋的委托代理人尹琼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林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锋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活需要分别于2013年7月17日、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各1万元,并分别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顾林荣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出具借款及收款凭证1份,确认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收到该笔现金,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7日至2013年8月17日,利息为4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2013年8月12日,被告再次出具借款及收款凭证1份,确认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收到该笔现金,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至2013年9月12日,利息为4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然到期后被告未归还过原告借款本息。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及收款凭证,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现被告未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林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锋借款2万元;二、被告顾林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锋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诉讼费520元,由被告顾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滢人民陪审员  杨锡明人民陪审员  陆文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